农学与生物科技学院实验站科研用地管理办法
一、科研用地的管理目标
充分利用实验站有限的土地资源,以教学实践为中心,加强科研实践,成为我院各专业学生科研技能训练实训和教师科学研究的基地,为农学与生物科技学院重点专业建设和重点学科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并努力使其成为体现学院的办学特色的重要研究基地。
二、科研用地的管理
1、科研用地以课题组为单位,原则上以课题研究年限为土地的使用期限,土地使用期最少为一年。
2、科研用地申请办法。课题负责人持立项合同书(申请书和批文)、土地使用规划及分年度详细使用说明,向实验站提出书面申请,实验站经核实,根据课题负责人的要求和现有土地的实际情况,一周内给予回复。
3、科研用地采取课题负责人制。在土地使用年限内,由课题负责人负责科研用地的培肥、改良、使用和管理。
4、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必须服从实验站的整体布局和规划,不得违反国家、学校、学院的有关规定。
5、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出现土地流失、荒芜或种植与研究课题不符的植物等,实验站有监督、劝阻的权利,如果劝阻无效实验站有权收回土地,造成的损失由课题主持人承担。
三、科研用地服务
实验站积极为科研用地使用者提供各项服务。科研用地的使用采用有偿服务的的形式(在学校没有出台管理文件之前水电费、机井费除外),每亩科研用地收取管理费400元,主要用于实验站建设和试验用地的培肥、灌溉设施维修等方面。
四、科研用地注意事项
1、科研用地的使用权不能私自转让他人,如果土地富裕或研究内容结束,科研用地必须交回实验站统一管理。
2、未经批准,用地者不得改变土地的地形地貌、土壤类型,不得修建永久及临时建筑,包括水泥田埂、大棚、库房等。否则,实验站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3、经学院批准,用地者出资修建的永久及临时建筑,使用权归出资者,产权归实验站所有,土地使用期间正常缴纳土地管理费。建筑物形式、建筑规格必须符合实验站统一规划要求。
4、在实验站开展科研活动的教师、学生和所有外聘人员应按实验站的相关规定主动配合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对相关人员的管理,实行“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实验站有协同管理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农学与生物科技学院实验站
2020年8月31日